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过程中实施见证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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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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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计资[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资质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评审工作,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经部资质办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所开展的资质评审工作实施现场见证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评审目的 确认评审机构评审过程按照部资质办相关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开展,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见证评审的实施单位和人员 部资质办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认证中心(以下称标准院认证中心)负责实施见证评审。所有见证评审人员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部资质办确认。 三、见证评审的实施范围 1、部级评审机构承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含新申请和换证)的现场评审活动,全部实施见证评审。 2、地方级评审机构承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四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丙(暂定)级资质(含新申请和换证)的现场评审活动,实施抽样见证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对每个评审机构的见证评审次数不少于一次。 四、见证评审工作程序 (一)部级评审机构承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 1、评审机构与资质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合同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信息向部资质办和标准院认证中心备案。 2、评审机构应于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将现场评审计划抄送标准院认证中心。 3、标准院认证中心在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前向评审机构提交见证评审人员信息,并与评审机构联系并确认见证评审工作安排。 4、见证评审工作结束后,标准院认证中心应在该批次申报材料报部资质办的规定截止日期前,分别向部资质办和评审机构提交《见证报告》。 (二)地方级评审机构承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四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丙(暂定)级资质: 1、标准院认证中心向评审机构提出要求后,评审机构应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与资质申请单位签订的尚未进行现场审核的合同信息,提交标准院认证中心备案。由标准院认证中心抽样确定见证评审企业。 2、评审机构应于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将标准院认证中心抽样确定的见证评审企业的资质评审计划抄送标准院认证中心。 3、标准院认证中心在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前向评审机构提交资质见证评审人员信息,并与评审机构联系见证评审工作安排。 4、见证评审工作结束后,标准院认证中心应在该批次申报材料报部资质办的规定截止日期前,分别向部资质办和评审机构提交《见证评审报告》。 五、见证评审工作要求 (一)见证评审人员应与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以确保见证评审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二)标准院认证中心及见证评审人员对见证评审过程中接触到的企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见证评审人员应确保见证评审活动不影响现场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评审机构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的权利。对于评审机构不符合评审规范的评审活动,应在审核组内部会议中给予提醒,但不得干涉现场评审活动,不得向企业和评审机构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建议。 (四)开展见证评审所需的必要资源和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 (五)见证人员如果有不当行为,资质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可向部资质办投诉。 (六)评审机构对《见证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时,可向部资质办反映,由部资质办负责调查和处理,并最终决定相关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见证评审工作是加强和规范资质评审的重要措施,请各地方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认真落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未按照要求进行见证评审或抽样见证评审的,评审机构不得出具《资质评审报告》,相关申报材料部资质办不予受理。如有疑问,可与部资质办和标准院认证中心联系。 部资质办联系人:秦川 联系电话:010-68208064 标准院认证中心联系人:张瑛 电子邮箱:zhangying@cesi.ac.cn 联系电话:010-67948967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计算机 资质 见证评审 通知 抄 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标准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印 |